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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满足条件-靖江讨债公司知识

发布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96        返回列表

债权债务转让的满足条件-靖江讨债公司知识

债权债务转让的满足条件:生活中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有很多,其中就包括债权债务转让引起的纠纷,我们一定要知道债务转让需要符合一些法律规定的条件,要不然就是无效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接下来由靖江讨债公司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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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满足条件


一、债权债务转让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三、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